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向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2011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
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评报告;
4.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5.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第3-9项请按顺序装订成册,由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后留存)。
五、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
2.区县司法局邀请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有关人员及部分当事人代表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