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七)未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