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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从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经理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二条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三条 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当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施工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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