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确定达到完工状态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 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项目经理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