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2〕1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