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代理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收货人只有在收到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或《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经备案机构同意后方可联系发货人发运货物。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复印件加盖旧机电管理专用章)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三、对于以“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形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但需进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核准。收货人须凭《进口旧机电产品特殊贸易方式核准表》等其它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四、所有进口旧机电产品申报时均应按照旧机电管理要求规定,在“货物名称”后加注“(旧)”字样。无论旧机电产品以何种贸易方式、何种用途进口,均应纳入法检,在“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CIQ2000)”中进行申报。对于免予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勾选“27进口旧机电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填写证明书编号;对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勾选“29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填写备案书编号;对于特殊贸易方式核准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勾选“98进口其它证书”,填写核准表编号。
五、本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