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切实保护我在外人员安全权益,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省商务厅将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信息备案制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信息备案制度》,是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严峻复杂,对我境外企业(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各市商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商合函[2012]28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在外人员信息备案工作,及时掌握在外人员信息动态,加强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二、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备案相关信息。商务部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已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各市商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企业登陆“备案系统”填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内容附后)。已经核准在外注册的境外企业务于3月底前完成信息备案,新核准境外企业需在企业申请资料中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一经核准在外注册后应于人员派出20天内登陆“备案系统”填写人员备案信息。
三、做好向我驻外使领馆的在外人员信息备案工作。根据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在人员派出同时,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办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报送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
四、加强人员备案信息的核对与应用。各市商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通过“备案系统”全面掌握企业在外人员状况,强化在外人员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境外安全工作。省商务厅将企业在外人员信息备案情况作为企业申请国家及省政策扶持资金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