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作意见

  10、检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自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
  4、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A4),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煤炭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普通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
  6、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书;
  7、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书;
  8 、属于委托质检、计量的,提供委托质检、计量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五、年度检查标准及档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检查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整改不合格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其中:
  (一)经年度检查符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三条10项内容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二)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基本合格,要限期整改,其中,第4项(当年度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整改期为一年,暂定为基本合格;其余六项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不齐全的;
  2、煤炭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3、与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未签订2012年度委托协议的;
  4、煤炭经营企业当年度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不全,或租赁、联营场地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租赁、联营合同的;
  6、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
  7、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三)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应予以注销:
  1、达不到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规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的;
  2、无合法、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
  3、储煤场地发生变更而无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的;
  4、年度没有开展煤炭经营业务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5、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6、严重违反省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本年度内连续三次及以上未报,或在市、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连续两次及以上虚报、瞒报煤炭经营情况的;
  7、有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8、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的;
  9、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凡不按期参加年度检查的,一律按不通过年检予以注销。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不参加年检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通知省工商局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年度检查程序和时间
  年度检查实行企业自检、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的程序。1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完成初检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报告初检查情况及意见。
  1、企业自检:从2012年 1月1日至15日,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自检。按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表》,上报负责组织年度检查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
  2、各市(县、市、区)初检:从2012年1月16日至3月15日,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组织县(市、区)进行初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逐企业提出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及年检结论,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于3月15日前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