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作意见
(鲁煤经运[2011]215号)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坚决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有关通知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关于认真贯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2011年度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1年度检查的主要原则
1、年度检查要与完成规划目标相结合。各市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年度检查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严重超“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市,要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通过淘汰、兼并整合,压减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促进“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完成。
2、各市要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未将“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的,暂不予年度检查。
3、未完成煤炭经营企业 “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要加大淘汰或兼并整合力度。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国家发改委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原则和任务,各市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努力完成国家规划目标。
未完成规划任务的市,特别是目前超国家规划目标严重的日照市、莱芜市、滨州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通过此次年检,煤炭经营企业总量第一步控制在不超过 “十一五”规划目标15%。对2011年底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原则上应予淘汰,经营状况尚有基础的,可按三合一的比例数量予以整合再行年检,2012年底将全部淘汰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2013年底要确保压减到规划目标以内。
4、为保证和支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在积极兼并整合压减企业的基础上,适当新增极少量煤炭经营企业:
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在规划目标内按减10增8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已控制在规划目标95%以下的市,在现有户数基础上按减1增1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
未完成煤炭经营企业 “十一五”规划数量的市,在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不超过 “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总量之内,按减10增3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没有完成规划指标又没有淘汰、兼并整合退出煤炭经营企业的市,一律不安排增量指标。对煤炭经营企业数量超过 “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市,暂不予年检。
二、年度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
三、年度检查内容
1、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的规定,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达到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
2、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4、检查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的,是否签订了2012年度委托协议。
5、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达到鲁经营字[2010]3号文件规定的经营规模,即: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其他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对照以上标准,具体确定本区域煤炭经营企业最低经营规模,报省煤炭局备案。省局将在下一步监管工作中逐步完善。
6、检查煤炭经营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季度统计信息;
7、检查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检验;
8、检查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9、检查有无《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
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