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原“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8%。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应事先公示。

  (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计划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约1410人,面向全市招生。

  (2)招生录取

  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5.2012年全市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11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与学校2012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