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国家级重点中职校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或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面向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占二分之一,具体由各学校自主决定),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项目的试点高中(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以下简称“四校”)“提前录取”招生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提前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按应届初中毕业生分布情况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2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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