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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于2012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2年部分区县继续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2013年视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听力与口语测试试点区。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2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详见附件1),2013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四、招生录取工作

  2012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23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2年招生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2012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必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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