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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分(市)局:
  《青岛市工商局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管,保障散装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到11月底,开展一次流通环节散装食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分(市)局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办法》的实施内容和良好成效,及时揭露并曝光流通环节散装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工商所食品安全宣传栏等场所,张贴散装食品安全宣传画,印制《办法》宣传单(册),开展多种形式的散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一会两站”作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办法》,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广泛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企业自律,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
  各分(市)局要通过行政指导、专题培训等有效措施,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散装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按照《办法》规定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经营设备、设施、工具完备清洁并符合要求。依法履行查验散装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杜绝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黑作坊等无合法来源的散装食品上柜销售。依法履行散装食品定期检查义务,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按照规定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鼓励和支持经营者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或对临期食品单独分装销售,自觉把好流通环节散装食品销售关。
  三、加强日常巡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分(市)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增加散装食品市场巡查频次、范围和内容。重点监督散装食品经营户做到“三悬挂、二公开、一标签”,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整齐,经营者自律和工商部门监管内容要公开公示,食品标签要规范完整。对证照不全或超过有效期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依法责令整改和查处取缔。要加强散装食品申诉、举报、投诉和咨询工作,及时、认真、妥善地依法处理好食品投诉,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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