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保障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民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编制、税务、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原则上每年应预算安排不少于20%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重。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建设等工作予以补贴。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时,要加大对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支持力度;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操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培训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