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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税费优惠政策。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校舍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基建项目,减免水电增容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十四)完善企业职业培训激励约束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等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工作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省确定的重点企业高级技工比例须达到企业职工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高级技工应占到职工的1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管、科技等部门审核,取消其相应资格。

  (十五)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加快推进“金蓝领”工程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大力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十二五”时期,全省建立5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50个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在单位或所依托单位也要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十六)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投入,支持技工院校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技师学院按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公办技工学校人员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生均标准不低于同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水平;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比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标准设定生均基准定额。“十二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所技师学院,30所示范性技工院校。各市州要整合资源,建成一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

  (十七)实施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依托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加快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十二五”期间,武汉、襄阳、宜昌要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其他市州要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级政府要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给予经费支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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