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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九)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依托院校、企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实训操作考试基地,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十)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十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完善职业培训的政策

  (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政府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除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执行外,上述几类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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