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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在满足残疾人的辅助器具、无障碍、康复养护、生活照料等特殊需求方面加大力度,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贯彻落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精神,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逐步消除农村残疾人无房和危房户。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的政策;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按最低标准交纳的保险费由统筹地政府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代缴比例和档次。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助。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在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给予特别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落实残疾人税收减免、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和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用电、取暖费,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电视接收费,城市公共交通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服务。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免费治疗及扶助制度。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帮助6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类型的康复服务。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3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省市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按照区域布局合理、职责分明、功能互补的要求,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康复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建好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努力将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40个市、县康复机构建成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完善和落实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预防康复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康复机构的质量监测评估管理,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提高康复医学服务水平。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建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针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逐步开展康复服务。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救治、重性精神病防治等国家公共卫生重大专项和重点康复工程,完成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盲人定向行走、低视力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开展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佩戴助听器服务;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矫治手术项目,开展精神病患者综合治疗康复,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家庭指导或康复训练。
  5、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发挥省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的区域中心作用,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个性化服务理念和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扶持研发、生产一批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组织供应20万件辅助器具,提供社区康复服务10万人次。
  6、制定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建立省级康复人才教育基地。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养一批高端人才、中级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社区康复协调员,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省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提高特殊义务教育水平,加快普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班级和特教班级建设。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探索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将康复后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安排随班就读。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对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进行康复教育指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孤独症儿童教育康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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