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包括:
(一)许可申请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许可变更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3、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注销材料:
1、《审核意见表》;
2、《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3、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也应存入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材料应按许可年度、许可材料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或在一卷内分类隔开,注明案卷号。
档案装订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横页字头顺左侧装订。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作者。
对破损的档案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档案封面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许可年度、食品经营者分布区域、组织形式等分类编排档案案卷号后,依次入柜排列保管,并填写检索卡、档案目录登记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