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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分(市)局:
  为加强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材料,保护食品经营者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建立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各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按食品经营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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