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成立由市科工贸信委牵头的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市发改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参加,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科工贸信委承担。各区(含新区,下同)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各区协调小组每周向市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协调小组定期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简报。
(一)自查自纠。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3)。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区经济促进局(经济服务局)报告,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于3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检查。2012年4月,各区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市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区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区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市协调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肃整改。2012年5月至6月,各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章立制。各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市协调小组,由市协调小组汇总上报部际协调小组,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各区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1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报送本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市协调小组6月20日前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深圳的工作总结。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区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