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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时间

  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名单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可由深圳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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