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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个体工商户条例》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悬挂横幅、举办现场宣传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新《条例》,使个体工商户和创业群体知晓和了解新《条例》的基本内容、重要变化,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申办条件和程序。新《条例》实施当日,市局将组织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仪式,届时邀请有关媒体到现场进行报道。分(市)局要在注册大厅和工商所登记窗口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对新《条例》实施进行宣传,在室外明显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或标语。
  三、强化措施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市局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修改,新、老登记程序的对接工作,进一步规范登记表格、文书的使用,及时做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购印制等工作。
  (一)完善登记流程。企业注册局会同信息中心按照新《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对新、老登记程序转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确保新、老登记程序无障碍对接。
  (二)规范登记表格和文书。11月1日起,各单位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要求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同时,还应印制各类申请表摆放在登记窗口,方便申请人在现场办理登记使用。信息中心应在11月1日之前将新版申请文书上挂到工商局外网,便于申请人下载使用。
  (三)采购和印制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总局授权省局确定厂家印制。因此,企业注册局、财装处要做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购和印制工作,确保新《条例》实施后所有新登记个体工商户都能领到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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