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8个专项评委会,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民乐)、文学(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以及其他艺术类(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等)的参评作品进行评选。
1.电影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2.电视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3.动画片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4.戏剧专项评委会,由市文化局牵头负责;
5.广播剧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6.音乐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负责;
7.文学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
8.其他艺术类作品专项评委会,由市文联牵头负责。
各专项评委会需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专家以及基层群众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家及基层群众应占2/3以上。评委组成要体现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和群众参与的特点。要兼顾评委的年龄结构,除主管部门领导外,其他人员担任评委不得连续超过三届。各专项评委会要建立不少于30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出专家评委。本届评委会组成人员至少要更换上届成员的1/3。
(三)总评委会办公室
总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化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处处长担任。
二、评奖范围、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一)评奖范围
1.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只评选作品。参评作品种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文艺类)、戏剧、广播剧、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民乐)、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其他艺术类作品(曲艺、舞蹈、杂技、书法、美术、摄影、民间艺术作品等)。
2.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的时间要求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公开播映、演出、发表、出版的新作品。
(二)奖项设置
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优秀作品25部。其中,电影3部、电视剧4部、动画片2部、戏剧3部、广播剧2部、音乐作品4首、文学作品4部、其他艺术类作品3部。
(三)参评条件
1.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作品。
(2)在电影院、电视台放映、播出,电影放映场次、观众人数较高,电视剧、动画片收视率较高,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戏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