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各影视剧制作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的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于2011年12月正式启动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
我局作为专项评委会,将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广播剧及音乐五大类别的参评作品进行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你单位根据所报类别于2012年1月4日前将作品申报表13份(可复印、加盖公章)及音像制品(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一式13套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及电影管理处。
2.参评作品的时间要求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公开播映、演出、发表、出版的新作品。
附件:
1.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
2.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3.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
4.第七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委员会名单
5.专项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柴成 (电视剧、广播剧、歌曲)65157723
崔岩(电视动画片)65157723
穆定平(电影)85013329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1年12月22日
附件1: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引导北京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造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并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
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规定》),设立北京市文学艺术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文学艺术奖,作为对全市优秀文艺作品和先进个人的市级奖励。北京市文学艺术奖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最高奖。
第三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