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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外贸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企〔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2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12年项目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速度,申报期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法
  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提交拨付申请,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报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初次申报的企业,应按《实施细则》要求办理企业资质审核和网络备案。
  联系人:郑绍玲、郑健,电话:0532-85918142,传真:0532-85919637。
  三、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完毕后,中小办将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和青岛市商务局网站(www.qdbofcom.gov.cn)“重要通知”栏目中,公告获得项目资金的企业名单和提交拨付申请的截止日期。逾期不办理拨付手续的,按规定将有关项目资金上缴国库。团体项目申请企业通过团体项目申报单位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商务局、财政局将联合对拨付工作进行监督。
  今后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均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开发布,不再以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请注意查看。
  四、其他事项
  1、境外展览会展位面积不足一个标准展位的,按0.5个展位计算,最高补助1万元;展位费用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发票金额给予补助。
  2、境外考察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时间超过六天的,按六天计算;不足六天的,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
  3、境外考察人员(包括参展人员)生活补助统一按700元人民币/每人/每天计算,不分国别和地区。
  4、企业提报材料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5、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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