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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1、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
  2、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发生变化而未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第26条办理变更手续的;
  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不合格;
  4、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比对实验不合格的;
  5、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
  6、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
  7、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度报告的,拒绝接受年度报告审查的;
  8、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区县局建议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应当将书面建议及调查取证等相关材料上报市局。
  (四)区县局应结合本次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完成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监管档案的建立工作。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

  联系人:李茹意
  联系方式:57520070  57520075(Fax)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性质:               
  挂靠单位:               
  联 系 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填写说明
  1.自查工作要严肃认真,报告填写要实事求是。
  2.报告一律计算机打印,同时上报电子版,文件名为:××年度-检验机构名称-产品名称。
  3.填报时间填写实际自查上报日期,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4.自查内容1至9项如有变化,应在“是¨ 否¨”栏之后的栏目填写变化情况。
  5.自查内容第10项“检验设备、设施及其精度是否变化”,新增或报损检测设备,应依次列出,可根据情况增设条目。
  6.自查内容第13项“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加比对试验情况”, 根据工作情况,应依次列出,可增设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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