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1〕463号)
各区县局、分局,许可证检验机构: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督促许可证检验机构持续保持指定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一)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不含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许可证检验机构)。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请在此电子邮箱下载xkjianyanjigoumd@126.com 密码:57520070)
(二)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向其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年度报告相关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附件1)(一式两份);
2、许可证检验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资格证明复印件,为非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
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检验能力范围应覆盖申请产品所有单元和检验项目;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年度报告材料,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安排
1、许可证检验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时间:2012年1月20日之前;
2、区县局应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将年度报告审查工作总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报告》(一份)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局。
三、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
(二)区县局在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并核实许可证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自查报告审核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