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核验自查报告》1份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核验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如实报告。对于存在的违规行为,在《年度核验自查报告》中能够如实自查自检自纠的,一般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但有意隐瞒不报,又不自行纠正的,我局将视情况从严处理,直至做出暂缓核验、不予通过核验等处理。自查报告不少于1500字,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三)证照复印件1份
按照主办单位性质提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内页,A4纸单面复印,加盖与证照单位名称完全相符的公章)。主办单位为党政机关的,免交。
(四)《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项目变更表》1份
该表由有变更要求的单位填报,没有变更要求的无须填报。需要变更的可在我局政务信息网首页“网上政务/表格下载”栏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及附上相关材料。
(五)《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登记证》1份(原件)
(六)出版物样本1套
凡收到《提交年检样本通知》的单位,按《登记证》登记的刊期提交每期样本各1份。未能按《登记证》登记刊期提交样本的,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否则视为未正常出版。没有收到《提交年检样本通知》的单位,无须再交样本。
四、提交核验材料的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省直、中央驻粤单位的核验材料直接送达我局政务大厅。
(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9市的核验材料,我局委托上述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核验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不必报送我局。
(三)除珠三角9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市的核验材料一律交由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或分批统一送达我局政务大厅(各出版单位不必自行报送)。
(四)核验材料的送达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任何出版单位,如不能事前说明充足原因又逾期不报送核验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核验登记,省、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催告15天后,直接注销其《登记证》,取消其出版资格。
核验材料送交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1号一层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
送交受理、查询领证事宜咨询电话:020-37592336、3760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