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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7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监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
  (七)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总监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八)未履行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总监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总监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监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总监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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