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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
  第八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 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总监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监理活动时,项目总监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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