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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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