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专题会议如涉及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变更或制定等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需由市长审阅后印发。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合并会议等形式召开。
贯彻上级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应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坚持一事一报原则,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再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