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价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实施办法补贴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长江干线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客渡船,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其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6号)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船龄系数表
2、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3、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