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人(即船舶所有人)签订《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承诺书》(附件4)。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承诺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或改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件5)。
船舶改造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当地市级船检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且重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船舶属于改造的在报送《湖南省长江干线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的同时需报送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支付补贴资金,并会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拆解、改造的船舶修造厂,并将其作为拆解、改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