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教育系统进行“四项”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
(津教委〔2011〕12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的通知》(教发厅函〔2011〕13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吸取近期一些地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市教委将对全市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以“四项”安全工作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检查。为搞好此次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1.各学校组织的师生员工集体外出活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2.对本校自有车辆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情况;
3.学校是否有学生自行包车组织客源行为,是否进行过管理;
4.学校自有车辆(含教工)出入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5.学校内道路安全设施(泊车区域是否清晰,交通安全标识、减速带、慢速标志)完好情况。
(二)校园食品卫生饮水安全检查。
1.食堂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2.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情况;
3.工作岗位分工明确:粗加工、烹调、凉菜、冷荤、主食加工(面点和蒸饭)、库房、采购,责任清楚、各司其职情况;
4.食堂设施设备定期维修维护,确保各项安全防护设备正常运转情况;
5.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堂内部自身管理情况。
(三)校园消防安全检查。
1. 防火巡查、检查是否到位,工作痕迹是否完整;
2. 学校内电线、电器的安全管理情况;
3.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采取的措施情况;
4.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情况;
5. 室内、楼内安全疏散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灯、逃生通道畅通等情况;
6.实验室尤其是进行易燃易爆实验的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情况;
7.食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四)校园治安防范措施检查。
1.学校专兼职保卫队伍的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