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强化接送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和教育。建立各公安分局和教育局关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各公安分局要集中审查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接送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并协助交管部门做好接送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强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各区县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认真排查校园周边的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整治和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各公安分局要强化早、中、晚三个上下学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工作,在各中小学、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加大巡逻力度,对超员、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纠治理。

  (四)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设置交通安全展板、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领导、教师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校、家长、接送车辆经营单位、驾驶人和中小学生及时了解、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和报废车、拼装车、载货车、超载车、农用车、拖拉机。各高等院校、有关办学主管部门也要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对学校的广大师生员工进行遵守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的教育。

  三、建立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津政令第 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综治办〔2010〕59号)规定,明确自身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二)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各公安分局每季度要牵头组织教育、安监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形势,针对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学校和幼儿园、属地交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要召开一次碰头会,及时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