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决定》的通知
(津教委〔2011〕144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命名2011年度全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的决定》(公消〔2011〕34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为落实好《决定》精神,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构筑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服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继续抓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强化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明年,我市将继续组织“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评选活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积极筹划,不断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调动和发挥各个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所有的中小学都能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并及时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争取到2012年底,实现“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校”占全市中小学校总数3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