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一级评审。每年10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校提交《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奖学金监管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000字以内个人总结材料。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农商银行、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 | 推荐受奖励类别 | | 是否推荐特等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政治面目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层次 | | 专业 | |
年级 |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创新与创业成果简述 | |
学校意见 | |
| | (公章) 年 月 日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 天津农商银行 | | 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