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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政事分离原则。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市政府与各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后视为完成任务,不主动补足的由市财政从县财政直接扣划。
  第十七条 建立失业保险征缴奖励制度。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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