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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
  各县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分户留存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九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结余基金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财政予以补贴;在财政给予补贴的同时,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调整缴费比例。

第四章 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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