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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开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兰考县)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适应开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个方面的重要职能。
  第四条 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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