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房屋征收实行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须具备下列要件: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文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文件。
  属专项规划的项目,还应具备项目专项规划的文件。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房屋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件。
  4.按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具备房屋征收条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书面证明。
  6.其他规定的要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等。
  (四)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依照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的审定结果,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划转到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六)被征收人户数在500户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征收房屋的评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