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住建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开封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
1.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2.审核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
3.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文物、信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