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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各县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各县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的通知
(汴政[2012]04号)


各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开封市所辖县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函》(豫纪〔2011〕75号)文件精神,现对各县提高机关津贴补贴水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尉氏县、通许县、杞县、兰考县、开封县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由年人均标准8400元提高到年人均标准108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等七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9〕5号)文件精神,各县机关离休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标准90%的比例执行。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占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70%的比例维持不变。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调整津贴补贴水平问题。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豫财办〔2008〕140号)精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策执行。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这次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调整津贴补贴水平,由当地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等单位按豫财办〔2008〕140号文件精神组织落实。
  四、请各县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在做好机关津贴补贴发放的同时,要切实解决好相关群体的利益,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要本着统筹考虑、确保平稳的原则,确保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各县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足额落实补贴资金,确保个人经费不留缺口,确保机关津贴补贴及事业单位预增发津补贴按时按标准发放。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兑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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