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报有关部门备案。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日常监管水平,更好应对化妆品突发安全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09]85号)的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产品范围
深圳市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抑制粉刺类产品仍按原备案方式办理)。
二、资料受理地点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086室)。
三、备案实施时间
深圳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备案资料
(一)备案产品列表;
(二)产品配方表(原料名称、用量、作用,限用物质标明含量);
(三)生产工艺简图及简述;
(四)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五)产品的执行标准;
(六)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由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八)委托加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五、备案实施方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采取列表式备案方式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根据其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准备好有关资料,将备案产品列表[即备案要求资料第(一)项,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局。我局每季度将备案产品表格汇总报送省局,省局定期在公众网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