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规范其经营秩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合理、合法经营使用,根据国家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经营中应划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管理、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并应对购买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建立销售记录(销售情况表见附件),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
除个人因医疗用途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二、具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以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和我局报告。
三、具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
四、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取消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致使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连续三次超过规定数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