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或超速驾驶车辆的;
2.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3.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三轮车标识的。
(四)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2.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3.逆向行驶的;
4.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不按规定停放的;
6.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7.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的。
(五)未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分。
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记分。
第十八条 对未安装三轮车标识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九条、第
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车辆。
对驾驶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记分的同时,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的,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