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五)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六)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从事客运活动;
(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三轮车;
(三)销售、驾驶非法生产、拼装、改装的三轮车;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
(六)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七)驾驶制动器失效的三轮车;
(八)醉酒驾驶;
(九)突然猛拐;
(十)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残疾人助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十五条 三轮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三轮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实行记分管理。以车辆登记日期为起算时间,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收回相关标识和证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标识和登记卡、记分卡,方可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一个周期内记分未满20分的,下一年度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三轮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对三轮车标识进行记分:
(一)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一次记20分;
(二)驾驶人私自改装车辆或篡改三轮车标识和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