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和残联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行、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六条 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统计摸底登记在册的各类三轮车,符合条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安装统一编号标识、核发登记卡和记分卡。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会同市属各区政府统一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的电(机)三轮车、四轮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办三轮车标识、登记卡、记分卡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证明、凭证,向车辆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安装三轮车标识的车辆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保险。
第八条 三轮车标识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借、转让。车辆毁损、报废的,三轮车标识自动作废,不得挪作其他三轮车上使用。
第九条 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实行限区域营运、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营运,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对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除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后货厢外沿长度在1.2米(含1.2米)以上的电(机)动三轮车,在7∶30-21∶00的时间段内禁止在城墙内的主干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边行驶。
第十二条 驾驶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还须携带残疾证明;
(二)车辆标识保持清晰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