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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开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电(机)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
  本办法所称整治规范区域,是指东一路以西、机场路郑汴路以北、新区九大街以东、东京大道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 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三轮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安装统一编号标识,领取登记卡和记分卡后,方可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的道路上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观光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以及非法营运电(机)动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的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轮车行为;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为;严禁在整治规范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全封闭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和燃油助力车;做好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投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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